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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盐城公积金 时间:2022-04-16 作者:盐城公积金 浏览量: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2.恢复第二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新政策实施后,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3.调整公积金贷款保底贷款额度

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三、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1.关于调整最高限额和恢复第二次贷款支持政策

2015年3月,为响应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转型升级发展的部署要求,我市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由单人20万调整为30万,家庭40万调整为50万。政策实施后,公积金贷款规模逐渐增长,个贷率快速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个贷率达到145.6%,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凸显。2017年10月,我市调整了贷款最高额度,将家庭可贷额度由50万调回到40万,单人可贷额度由30万调回到20万,并取消了第二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2017年以来,我中心加大公积金扩面力度,强化归集缴存管理,严格执行贷款政策。经过持续努力,至2022年3月末,个贷率降至85%,资金流动性状况明显改善。


2.关于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贷款记录(含异地贷款)为准。

职工、配偶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原贷款算作双方各一次贷款记录。

职工、配偶婚前各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算作夫妻双方已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算作该未婚子女与父母各一次贷款记录。

新政策实施后,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二次贷款。


3.关于调整保底贷款额度

调整保底贷款额度,主要是考虑同步提高对阶段性低比例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2019年我市以正常缴存职工最低可贷额度的50%为标准(当年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620元/月,可贷额度为15.6万元),出台了保底贷款额度政策: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低于15万元的放宽至15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低于8万元的放宽至8万元。目前,我市职工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70元/月,正常缴存职工最低可贷额度已提高到19.9万元,所以拟对保底贷款额度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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