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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通知

来源:盐城人社 时间:2021-01-14 作者:www.zp515.com 浏览量: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文件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盐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二、实行分档缴费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需调整当前缴费基数,请您至商业银行(大市区为江苏银行)柜台办理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缴费小程序和“我的盐城”APP社保个人缴费模块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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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保险费不得预缴

2021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预缴当前结算期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方便缴费,推荐使用银行批扣、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以及“我的盐城”APP社保个人缴费模块按月缴费。


重要提醒

从2021年1月1日起,1月份只可缴纳1月份当月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2-12月份的费用;2月份只可缴纳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3-12月份的费用;3月份只可缴纳1-3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不可预缴4-12月份的费用。以此类推,12月份可一次性缴纳当年度1-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四、2021年仍可缴纳2020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考虑2020年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重要提醒

该缓缴政策仅适用于2020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他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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